銀川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銀川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園林綠化工程)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招標、投標、評標、定標等活動。 第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四條 銀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jiān)督的主管部門,銀川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具體負責銀川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業(yè)務上接受銀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 發(fā)展改革、財政、審計、監(jiān)察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凡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其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在政府設立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當履行《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職責。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下列建設工程達到本辦法第七條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政府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裝飾裝修為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設備單臺價格為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服務單位的選用,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除前款規(guī)定以外,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政府融資的項目,其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裝飾裝修為20萬元)人民幣以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 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設備單臺價格為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 屬強制招標范圍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可以直接發(fā)包,但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本辦法規(guī)定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項目審批機關核準后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秘密或者其他有保密要求的; (二)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或者需要使用農(nóng)民工的; (三)主要工藝、技術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勘查設計招標技術復雜或者專業(yè)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五)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施工企業(yè)自建自用的工程; (七)承包人未發(fā)生變更的在建工程,追加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應當公開招標。 第十條 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項目審批機關核準后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而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二)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受自然地域環(huán)境限制的; (四)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jīng)依法成立; (二)按照國家、自治區(qū)和銀川市有關規(guī)定應當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xù)的,已經(jīng)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三)已經(jīng)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四)有相應資金或建設資金來源已經(jīng)落實,并有經(jīng)辦銀行出具的近期資金證明或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來源證明;當年竣工工程的資金落實不少于概算投資的50%,跨年度工程的資金落實不少于概算投資的30%; (五)勘察、設計招標所需的基礎資料已經(jīng)具備; (六)施工招標已具備全套經(jīng)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及其它技術資料; (七)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招標,能夠提出設備、材料的使用與技術要求;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招標人組織招標活動,應當依法向銀川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提交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建設規(guī)劃用地許可證》及建設資金證明。 第十三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不符合招標條件的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 第十四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將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提交銀川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備案,并在指定的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質條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標;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個信譽良好并符合資質條件的特定的法人投標,并將投標邀請書提交銀川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內容、規(guī)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五)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和地點; (六)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要求。 招標公告必須在“中國建設工程信息網(wǎng)”及“銀川建設”網(wǎng)上按規(guī)定的時間發(fā)布,工程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同時在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發(fā)布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出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前,將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交銀川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備案。 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現(xiàn)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招標人應當保持書面招標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售出后,不予退還。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十七條 投標報名及資格預審應當在政府設立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開進行。 資格預審會議由招標人組織召開,資格預審報告應當提交銀川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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