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函 建質安函[2007]23號 各省、自治區(qū)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范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我們組織起草了《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請你們對此稿認真進行討論,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 以書面形式傳真至建設部質量安全監(jiān)督與行業(yè)發(fā)展司或發(fā)至聯(lián)系人電子信箱。 聯(lián)系人:王天祥 電 話:010-58933920 傳 真:010-58934250 E-mail:wtx999﹫126.com 附件: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表
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與行業(yè)發(fā)展司 二○○七年四月二日
《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范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zhèn)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 第三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必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開工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fā)施工許可證。 第四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監(jiān)督機構按照施工許可證審批權限對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提供如下資料: 1、建設單位工程管理人員名冊,包括姓名、年歲、學歷、職稱、聯(lián)系方式。 2、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分析報告,應包括:工程項目安全作業(yè)環(huán)境、工程特點、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管理目標等內容。 3、設計單位對安全施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議。 4、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 5、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xiàn)場及毗鄰區(qū)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地上管線資料,并經施工單位簽收確認。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提供的監(jiān)理單位資料: 1、資質證書; 2、項目專業(yè)監(jiān)理人員配備情況及相應資格證書; 3、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jiān)理方案。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提供的施工單位資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 2、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 3、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及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4、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5、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及保證措施; 6、為施工人員上的保險憑證; 7、工程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八條 按有關規(guī)定提供其他需要審查的安全生產資料。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填寫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申請表(見附表),提供的審查資料應使用A4紙打印,所有的證件和憑證使用A4紙復印,按照第5、6、7、8條的要求的資料順序裝訂成冊。所有的證件和憑證在提交資料時應驗原件。建設單位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監(jiān)督機構在接到提交的安全生產資料后要當即核驗所有的證件和憑證并將原件退回。提交的資料在接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第十一條 提交的安全資料審查合格的,審核人員簽字,并出具資料合格證明。 安全資料審查不合格的,審核人員提出理由和修改意見。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領取施工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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